防爆電器的安全知識
電氣設備和電氣線路過熱由于施工、制造不當而形成線路和設備固有缺陷,或使用方法不正確等因素造成短路接觸不良、機械摩擦、通風散熱條件惡化等,都會使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整體或局部溫度過高,從而引燃易燃易爆物質而發生電氣火災或爆炸。
1、電氣火災和爆炸形成的原因
1.1電氣設備和電氣線路過熱由于設計、選材、施工、制造不當而形成線路和設備固有缺陷,或使用方法不正確等因素造成短路、過載、鐵損過大、接觸不良、機械摩擦、通風散熱條件惡化等,都會使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整體或局部溫度過高,從而引燃易燃易爆物質而發生電氣火災或爆炸。
1.2電火花和電弧
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發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接頭松脫、炭刷冒火、過電壓放電、靜電放電、熔斷器中熔體熔斷、電器觸頭開閉等都會產生電火花和電弧。電火花和電弧不僅可以直接引燃或引爆易燃易爆物質,電弧還會導致金屬熔化、飛濺而構成引燃易燃物品的火源。所以,在有火災危險場所,尤其是在有爆炸危險場所,電火花和電弧是引(環保設備應用)起爆炸和火災的重要因素。
1.3電熱和照明設備使用不當電熱和照明設備使用不當或使用時不注意安全要求,也是引起火災和爆炸的原因之一。
2、電氣火災和爆炸的預防措施
2.1排除易燃易爆物質
2.1.1保持良好的通風,以便把易燃易爆氣體、粉塵和纖維的濃度降低到爆炸限度之下。
2.1.2加強存在有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設備、容器、管道和閥門的密封,以斷絕上述危險物質的來源。
2.2排除電氣火源
2.2.1正常運行時能夠產生電火花、電弧和危險高溫的非防爆電氣裝置,應安裝在危險場所之外。
2.2.2危險場所應盡量不用或少用攜帶式電氣設備。
2.2.3在危險場所,應根據危險場所的級別,合理選用電氣設備的類型并嚴格按規定安裝和使用。
2.2.4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⑴爆炸危險場所所敷設的電纜和絕緣導線,其額定電壓不得低于500V。工作零線應采用與相線截面相同的絕緣導線共管敷設。
⑵易發生火災場所內的電氣線路,應采用無延燃性外護層的電纜和絕緣導線敷設,其額定電壓不得低于500V,鋁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高壓線路應采用鎧裝電纜。
⑶正確選用保護、信號裝置和聯鎖裝置,保證在電氣設(環保技術)備和線路過負荷或短路故障時,及時、可靠地報警或切除故障設備和線路,防患于未然。
⑷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或
⑸突然停電有可能引起火災或爆炸的場所,應有兩路或兩路以上電源供電,且兩電源間能自動切換。
⑹加強對線路和設備的維護、試驗、檢修和運行管理,確保電氣裝置的安全運行。
2.3在土建方面的防火防爆措施
2.3.1采用耐火材料建筑,與危險場所毗鄰的變、配電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變壓器室與多油開關室應為一級;隔墻應用防火絕緣材料制成,門用不易燃材料制作并向外開。
2.3.2充油設備間應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
⑴油量為2500kg以上的室外變壓器,應保持不小于10m的防火間距。
⑵露天油罐與主變壓器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不能滿足時,其間應設防火墻。
⑶電容器室與生產建筑物分開布置時,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相鄰布置時,隔墻應為防火墻。
2.3.3電氣建筑或設施應盡量遠離危險場所,室外配電裝置與爆炸危險場所的間距應在30m以上。架空電力線路嚴禁跨越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兩者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桿塔高度的1.5倍。
2.4常用電氣設備本身的防火防爆措施
2.4.1導線和電纜的安全載流量不應小于線路長期工作電流;供用電設(環保設備應用)備不可超過其負荷能力,以防止線路或設備過熱;特別應監視變壓器等充油設備的上層油溫,勿使其超過允許值。
2.4.2保持電氣設備絕緣良好,導電部分連接可靠。定期清掃積塵。
2.4.3開關、電纜、母線、電流互感器等設備應滿足熱穩定的要求。
2.4.4當發現電力電容器的外殼膨脹、漏油嚴重或聲音異常時,應停止使用。
2.4.5保護裝置應正確整定,可靠動作;操作機構動作應靈活可靠,防止拒動。
2.4.6保護環境應通風良好,機械通風裝置應運行正常。
2.4.7使用電熱、照明以及外殼溫度較高的電氣設備應注意防火,并不得在易燃易爆物質附近使用這些設備。如必須使用時,應采取有效的隔熱措施。
3、電氣滅火及其注意事項
3.1先斷電后滅火
3.1.1停電時,應按規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嚴防帶負荷拉隔離開關。在火場內的開關和閘刀,由于煙熏火烤,其絕緣水平可能降低,因此,操作時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絕緣工具。
3.1.2切斷帶電導線時,切斷點應選擇在電源側的支持物附近,以防導線斷落后觸及人體或短路。切斷低壓多股絞線時,應使用有絕緣手柄的工具分相剪斷。非同相的相線、零線應分別在不同部位剪斷,以防在鉗口處發生短路。
3.1.3需要電力部門切斷電源時,應迅速聯系,說明情況。切斷電源后的電氣火災,多數情況可按一般性火災撲救。
3.2不切斷電源滅火的安全措施發生電氣火災,一般應設法斷電。如果情況十分危急或無斷電條件,就只好帶電滅火。為防止人身觸電,帶電滅火時應注意安全。
3.2.1帶電滅火時應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劑,例如二氧化碳、四氯化碳、1211、干粉滅火劑。不得使用泡沫滅火劑和噴射水流類導電滅火劑。
3.2.2撲救人員及所使用的導電消防器材與帶電部分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3.3高壓電氣設備或線路發生火災時,在室內,撲救人員不得進入距故障點4m以內范圍;在室外,撲救人員不得接近距故障點8m以內范圍。如進入上述范圍,必須穿絕緣靴,需接觸設備外殼或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
3.2.4對架空線路或空中電氣設備進行滅火時,人體位置與帶電體之間的仰角不應大于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