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間除濕機要怎么維護保養?
所謂城市公共安全,是指城市內的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未受到威脅,涉及公共領域的秩序、利益、價值能夠按照公共生活的固有邏輯正常運轉的狀態。維護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至關重要,一旦城市公共安全出現危機,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就會遭受損害,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穩定也會受到負面影響。國際經驗表明,一個國家和地區人均GDP超過3000美元后,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各種問題會凸顯出來,城市公共安全將隨之進入一個高風險階段。2009年,我省人均GDP約為元人民幣,約合3800美元,開始進入到這一階段,此后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呈多發態勢,公共衛生事件防控難度加大,社會安全面臨新挑戰。因此,加強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成功防范和控制各類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是我省各級地方政府必須著力解決的重要課題。我國歷來重視城市公共安全問題,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許多成果,特別是對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成效顯著。但是,從目前的整體情況來看,我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還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反映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部分領導和群眾缺乏安全風險意識。一些領導存在僥幸心理,沒有把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納入到城市發展的重要議事日程中來,得過且過。許多群眾缺乏防范風險的觀念,對于危機的征兆反映不敏銳,應急避險的常識少,自救互救的能力差;二是城市公共安全基礎設施薄弱。我省多數城市的公共安全基礎設施設防標準偏低,再加上年久失修和人為損壞,安全欠賬較多。特別是對城市公共安全進行監測、預警、調查、評估的信息網絡系統建設滯后,嚴重降低了維護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能力;三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體系尚未建成。成熟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包括預防、準備、應對和恢復在內的復雜系統,應急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當前我省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還是以應急處理為核心,忽視了預防、監測與評估,缺少完整的體系和流程設計;四是社會參與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不足。城市公共安全涉及整個社會,它的實現依賴于政府、社會組織、私人機構以及市民個人的共同努力。但目前我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安全管理的規模較小、主動性也不夠,主要是在應急處理階段通過政治動員形成的捐款捐物和現場支援。針對上述問題,我們要從戰略的高度重視并完善我省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著力抓好以下四項工作:第一,強化對全民的城市公共安全宣傳和教育。一方面,要借助專業訓練機構常態化、制度化地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安全風險意識灌輸和相關管理知識及技能的培訓,努力使他們了解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職責所在,并掌握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程序、方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各級黨政領導干部防范和處置各類城市公共安全問題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多樣性、經常性地對公眾進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訓,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的地方還應定期開展火災、地震等危機應急演練,力爭讓廣大群眾在面對城市公共安全危機時不僅能夠沉著冷靜地開展自救,而且能積極主動地協助政府進行互救。第二,加強城市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在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中增加防災減災的內容,對公共交通、通信、電力、煤氣、水利、熱力、氣象等重要基礎設施,在規劃設計、建設運營的各個環節,嚴格落實抗災設防標準,積極開展災害風險評估,增強抗災基礎能力。提高企業、醫院、學校、大型商場、文化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抗災設防標準,統籌兼顧安全性和經濟性,定期深入開展地毯式、全方位的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合理規劃和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建設,科學確定儲備物資的品種和規模。建立吉林省城市公共安全基礎信息數據庫,將獨立分散的數據資源進行整合,努力構筑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信息管理平臺。第三,盡快實現從城市公共安全“應急管理”到“全面管理”的轉變。對于城市公共安全來說,應急管理固然重要,但僅有應急管理是遠遠不夠的。目前,我省城市公共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已基本形成,應急管理能力不斷增強,在此基礎上,需要進一步加強預防、準備與恢復工作,努力實現全面管理。堅持防處并重、以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定期排查、實時監測的動態防范機制,對城市公共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根據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原理、機制和過程,及時制定公共安全管理指南、各種應急預案,建立信息聯動系統,培訓專業救援隊伍,做好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的準備工作。改變過去即時性、被動性地對災難后果進行恢復的做法,以防災、減災思想為指導,力求在恢復和重建工作中,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下一次城市公共安全危機的發生。第四,構建以政府為核心、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合作治理模式。在此模式下,政府要承擔更多的責任,發揮核心作用。加大對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建設、人員培育等方面的投入,提供良好的硬件設施和軟環境;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保證各方在應對危機時有章可循且各負其責;建立高效的管理決策機構,進行統一領導和綜合協調,以此來充當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先行者和領導者。社會力量要以更積極的姿態參與管理,與政府密切配合。一些重要的社會組織(如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可以正式承擔一部分公共安全管理責任,社區群眾自治組織可以充分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功能,私人機構還可以利用自身優勢與政府開展專項合作,以此來減輕政府負擔并提高城市公共安全的管理水平。